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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6日,29岁的兖州孕妇苏*丽住进了本市某医院。医生对苏*丽作了产前检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当天22时许,苏*丽分娩征兆明显,家属立即寻找医生,但当时没有医生值班,直到17日1时,医生才将苏*丽推入手术室手术,中间耽误了整整3个小时。2时40分苏*丽产下一男婴。该男婴经抢救无效,于3时26分死亡,仅仅存活46分钟。
苏*丽认为,医院没有及时给自己做手术,耽误了宝贵的时间,导致婴儿的死亡。为此,苏*丽一家向兖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兖州市某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4万元。被告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权威鉴定报告分析意见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在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新生儿的死亡与被告医院的过失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本案70%的赔偿责任。经调解,被告医院对原告请求的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和邮寄费同意进行赔偿,但对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则不同意支付。医院方答辩说,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患者死亡的不存在死亡赔偿金。胎儿出生后又立即死亡,医院应不应当承担死亡赔偿金呢?这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法官认为,本案中婴儿出生后不是死胎,存活了46分钟,作为生命体,该婴儿已经具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法院开庭审理后,最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
兖州市法院副院长张*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因此,婴儿也具有民事权利。本案中,原告苏*丽因待产住进医院,与被告医院形成了法律上的医患关系。所谓死亡赔偿金,是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而是对死者亲属的补偿。因此,婴儿的法定继承人即其父母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本案提醒人们,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如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应当尽快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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