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举报他人?可能涉及诽谤罪!

2023-05-25 02:54:06 来源:法问网

在这次疫情之中,你问我如果要选一个人要去捐款,那应该就是韩红了。对于我们这类不怎么接触慈善事业的人而言,武汉的红字会让我们对于红十字会的可信度降到了水平线下,虽然杭州的红十字会挽回了点声誉,但那也不过让人觉得,杭州的红十字会是其中做得好的个例。在那段特殊时期,韩红的基金会在中国是鹤立鸡群的。


(资料图)

在韩红所做的越来越好的时候,开始有人提醒,既然选择相信她,那么就一直相信下去,坚定不移的。随后,在网络不断出现关于韩红基金会所谓的黑料和对韩红本人的攻讦,例如表示其基金会账目的问题有问题等,虽然最终证明并没有问题,且其基金会比国家标准做得更好,但谣言在不断被打破,又在不断的出现。

甚至在2月13日,一个名为“司马3忌”的网民通过互联网举报的方式,在网络上举报了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在向北京社会建设和民政举报时更是采用实名举报的方式,据说其还有相应的铁证可以提交证明,但在随后就反被被律师举报了。

如据律师所言,其存在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情况,那么其可能构成诽谤罪。

关于诽谤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诽谤罪的客观要件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构成诽谤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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