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资料图)
本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末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销售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销售仅指将侵权复制品向消费者出卖,非销售营利行为不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果行为人不是销售而是赠与、出借或收买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法律快车提醒,对这里的“销售”之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如仅限于“出卖”的行为,对于出于营利目的把侵权复制品大量出租的也应视为一种“销售”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仍进行销售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并不知道属于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1.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2.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着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着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着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资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成立条件为:自然人或单位故意销售侵权复制品,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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